你公司未按规则发表2024年年度陈述,违背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,下同)未依照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则忠诚、勤勉地实行职责,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首要职责。
依据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傅开武、朱丽玲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认识,认真吸取这次的经验,加强对证券法令和法规的学习,严厉按规则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,根绝此类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再次发生,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